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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729號解釋,偵結案件的卷證若符合特定條件,立法院可調閱。大法官會議書記處長李玉卿表示,立委不得調閱尚未偵結案件,但經院會同意可調閱已偵結不起訴或簽結的案件。大法官設下多道門檻,包括基於目的與範圍都屬於明確特定議案,與職權有重大關連,還要不能違背法律,要是檢方認為還有另案偵查之虞,可等另案偵結再提供,如果條件認定上出現歧異,則交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兩年前特偵組追查立委柯建銘關說案,疑似監聽立法院總機,遭眾多立委抨擊,立院司委會成立監聽調閱小組,向特偵組調閱100年特他字61號卷證資料,但最高檢察署認為有違憲之虞,拒絕提供,還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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