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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釋字第729號解釋,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卷,若想調閱已偵結案卷,也需符合特定條件。這項釋憲案也是對第325號釋憲案的補充。 前年發生九月政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決議向最高檢察署調閱「100年特他61號」相關卷證,當時遭特偵組以該案簽結後,還另簽分3案偵辦為由拒絕。 司委會以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藐視國會,將他函送監察院調查。黃世銘以檢察機關本於行使偵查職權而與立法院調閱文件發生適用憲法爭議,報請法務部層轉行政院,聲請釋憲。 釋字第729號明確規範立法院的調閱權。解釋文指出,對於偵查中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原則,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卷證。 至於偵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簽結案件,大法官設下四道門檻,包括調閱需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調閱目的和範圍是為了特定議案、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法律未禁止者,就可調閱。若涉及其他仍在偵查中的案件,檢察機關可等到另案偵結後,再提供資料。 釋憲文指出,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資料;監察院調查權,是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手段,二者性質、功能及目的有別,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沒有侵犯監察院調查權的問題,檢察機關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第325號釋憲案當年已限縮監察院與立法院,不能調閱司法審理期間的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應考人的成績評定,以及裁判確定前的偵查卷證。因此第729號釋憲是對325號的補充。 第729號釋憲,包括大法官蘇永欽、李震山、陳春生提出協同意見書;林錫堯、蔡清遊、陳新民、羅昌發、湯德宗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陳碧玉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黃茂榮提出不同意見書。1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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